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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高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源市高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加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创业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陆佰陆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高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威尼斯87978797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政府投资的道路、排水、排污、供气、桥梁、照明设施、环卫设施等市政项目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组织实施、维护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进度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加强党对本单位的领导,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围绕上级的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职责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举办单位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定期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
(三)策划和组织党员参与各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加强党员思想引导,加强党员思想引导,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党员和职工廉洁自律;
(五)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所在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本单位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探讨和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八)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本章程运行;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举办单位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一)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三)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别为
1.领导岗位。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2.项目管理岗。负责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跟进工程项目立项、资金、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验收等工作。
3.综合管理岗。负责本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办公室、人事、审计、公文处理、档案及合同管理,重要事项及各工程项目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等工作。
4.财务管理岗。负责预算编制与执行、资金收付、银行账户管理、税务申报、单据整理审核等工作。
(二)产生程序:按本单位职能划分。
(三)议事规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本单位重大事项必须集中研究、集体决策,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中心业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各项工作事宜。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掌握第一手资料,防止和避免决策错误。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4.坚持分工负责的原则。本单位各岗位人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团结协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的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由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筹领导,根据管委会交办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及各项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威尼斯87978797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全流程管理:建立项目立项、前期工作、招标、施工、验收、结算、归档的全流程管理制度,以实现工作效率提升。
(二)强化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始终保持强化质量管理的态度和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强化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和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成本管理:实施精细化成本管理,合理控制项目成本。严格按照高新区的内控制度,编制项目预算、概算、决算后提交区财政局进行财政评审,通过有效控制成本,和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威尼斯87978797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区财政有关规章制度,由区国库支付中心统一集中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收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威尼斯87978797的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6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高新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7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