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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河源群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胶壳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创业服务中心,邮编:517000,联系电话:0762-3838299,传真:0762-383829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河源群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胶壳200吨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河源群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河源市高新区和谐路昌硕科技工业园1号楼b区 |
环评机构: | 河源市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河源群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胶壳200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和谐路昌硕科技工业园1号楼b区,为租赁经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860平方米,建筑面积3825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年产塑胶壳200吨。项目劳动定员25人,均不在厂内食宿。项目年工作天数300天,每天实行两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注塑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河源市高新区大塘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注塑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少量的投料粉尘、破碎粉尘、机加工粉尘为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换气。项目非甲烷总烃、甲醛、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氯乙烯、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规定,本项目环评报告表受理公告在我委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