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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和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以下统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高新区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文件精神,现就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ccc认证),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配置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五、根据2024年3月16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行政指导会工作要求,请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于4月19日前开展自查,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5-2022)等标准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自行整改,一律下架禁止销售。
六、不得通过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续航里程、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禁止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八、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要注意提醒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行车戴好头盔,遵守交通规则。
九、广大市民购买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要主动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证和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查看合格证车辆参数及外形是否和实际相符。
十、各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请广大市民朋友们增强产品鉴别力,不贪图便宜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