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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推动区内规模以上、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上市,鼓励我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企业上市工作要求,推进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把高新区打造成为引领河源发展的产业新城、科技新城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撑。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推动更多的本地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储备一家、培育一家、成熟一家、上市一家”的思路,力争突破“零上市企业”,并力争到2025年我区上市企业数量达3家
三、扶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
1、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区内企业。
2、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我区,在香港、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香港、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正式上市的企业。3、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整体成功迁入我区满一年的外地企业(包括我
区企业以“借壳”、“买壳”方式在外地上市的)4、企业上市后以配股或增发方式实现再融资,所融资金5000万及以上且用在河源企业发展的,按融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上市企业限售股解禁后进行股权交易的,所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以区级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第二年予以全额奖励。6、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实现融资,政府引导基金优先并积极跟起
(二)奖励标准
属于我区首家上市企业,给予2500万元奖励;属于我区第二家及第三家上市企业,各给予2000万元奖励;属于我区第四家及往后的上市企业,各给予1000万元奖励。
四、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上市企业属于支持范围第一点的,实行分阶段奖励:1、与证券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经确认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2、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沪深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的,经确认后,给予300万元奖励;
3、对于成功上市的,给予剩余额度奖励。
(二)上市企业属于支持范围第二、第三、第四或第五点的,给予一次性相对应的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成功上市的区内企业以及迁入的上市企业获得奖励后10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我区的,要求全额退还此项奖励。
(二)享受本意见奖励的同时,不影响企业申请市一级奖励
资金。
(三)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追回其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高新区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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