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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时间:2020-06-23 14: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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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河源市颢凌建材有限公司等8户市场主体(详见附件:2020年吊销企业名单)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河市监高新听告字〔2020〕第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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