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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高新区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报审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验收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市政施工项目安全有序进行,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源市高新区内从事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施工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牵头实施,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国土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配合执行。
第二章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报审
第四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审批,事前征求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及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意见,审批结果抄送区综合执法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及国土规划建设局。
第五条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应履行审批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绿化、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未办理施工批准手续进行施工的,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应记录在案,并移交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审批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施工组织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含勘察等前期情况);
(三)拟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宽、深度、面积及周边环境的说明及示意图;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或施工保证书;
(五)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及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施工单位,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拟施工区域进行详细调查和现场实地勘察,编制施工方案。
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避免破除路面,制定预防施工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条 施工作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申请验线;区国土规划建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联合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进行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需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须派员至现场查验开挖区域深度、广度等相关建设标准,破损修复时,查验回填区域相关建设标准,并对以上相关工作做好现场记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完成新开工项目场内市政施工,待接入市政管网前,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应联合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进行现场勘验,区环保和城管局现场指导接入点位并作好记录、存档。
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在联合验收时,应征求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对新开工项目雨污管网接入市政管网的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对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人流密集区域和居民区的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当做到节点可靠,固定点合理,能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施工公示牌,注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姓名,施工工程备案编号,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和临街、临路的危险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用红灯警示等。
第十五条 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市政基础设施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当部分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其余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倒塌,造成安全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
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物。经发现有此类情况,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整改,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按标准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含地下隐蔽工程),质保期不低于一年,并须经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及国土规划建设局联合验收通过。未及时清理、修复场地的,移交至区综合执法局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为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河源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