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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深圳)产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扶持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 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发〔2022〕18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河源(深圳)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产业、技术、 研发等孵化优势,加快构筑基地“一中心三平台”工作体系,现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入孵奖励
第一条与基地运营机构签订入孵协议并租用基地场地办公的入孵企业,可获得1万元入孵创业资金。孵化期一般为两年, 孵化期间内,入孵企业可享受基地提供的配套优惠政策。孵化期 满,入孵企业须按照入孵协议等约定,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进行产业化落地。若孵化期满,入孵企业未能如期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进行产业化落地,需全额退还所获得的入孵创业资金及租金补贴。
二、租金补贴
第二条与基地运营机构签订入孵协议的入孵企业,租用基地卡座的,按照200元/个/月的标准享受租金补贴;租用基地研发办公室的,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享受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与孵化期限一致。
三、科技服务补贴
第三条基地设立“科技创新券”制度,对入孵企业在孵化期内向基地内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工商注册及变更、技术、知识产权、 企业管理咨询、科技金融、财税、法律等服务的,对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科技创新服务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申领补贴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四、科技金融投资
第四条为推动产业进步,助力企业发展,基地协同华丰产业投资基金,为入孵企业提供科技金融股权投资服务。对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入孵企业,经过尽职调查、风险分析以及投资决策等程序后,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河源国家高新区种子投资资金以及最高500万元的河源国家高新区产业引导母基金投资资金的投资。
五、落地优惠
第五条对孵化期满并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进行产业发展的企业,需租用厂房进行生产的,在设立经营指标对赌条款的基 础上,根据当年完成情况,最高可获得厂房租金每年50%的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为两年;对需购买土地并自建厂房进行生产的,符合政策的最高可享受工业地价70%的优惠折扣出让地价。
第六条经基地孵化后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产业化的企业, 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 报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并获受理的, 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获认定后,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
第七条对完成整体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当年经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第八条对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后,当年度成功认定为省级 “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 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支持。获国家级奖励以两倍计发。
第九条对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后,当年度上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补(含整体搬迁企业)。
六、高铁通勤补贴
第十条对入孵企业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后往来深圳与河源办公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高铁票补贴,每个企业最高可补贴2人,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七、人才政策
第十一条对孵化期满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产业化的企业, 依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河高管委发〔2021〕50号),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作人员,按其实缴个人所得税中河源国家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二条对孵化期满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产业化的企业, 企业员工在河源国家高新区工作满一年且首次在河源国家高新区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大专学历及以下、本科(或中级 职称或高级技师、技师)、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博士(或 正高级职称)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补贴。高层次人才根据上述政策予以“一事一议”人才专项补贴,对经过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团队或高端人才,最高给予工作资助经费200万元。
八、上市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对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的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奖励630万元。企业注册地在河源市以“借壳”“买壳”方式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 给予奖励630万元。外地上市企业整体迁入河源国家高新区,给予奖励63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奖补20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回迁至河源国家高新区的,属于高新区首家上市企业的,给予2500万元奖励;属于河源国家高新区第二家及第三家上市企业,各给予2000万元奖励;属于高新区第四家及往后的上市企业,各给予1000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与第十三条上市奖励政策可叠加享受。
第十五条本措施所涉及奖补资金(除第十三条外)由河源国家高新区财政预算列支。本措施与河源国家高新区现有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可以叠加享受省、市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本措施项下奖补由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组织申报并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第十七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yhdz.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612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