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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深圳)产业园孵化基地 入孵企业扶持措施》解读
来源:本网时间:2024-06-29 09: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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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发《河源(深圳)产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扶持措施》(以下简称《扶持措施》),现就《扶持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发〔2022〕18号)文件精神,落实广东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会议精神,切实发挥河源(深圳)产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产业、技术、研发等孵化优势,加快构筑基地“一中心三平台”工作体系,现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二、主要内容

  《扶持措施》主要有四个方面内容,分为八大点,共13条。四个方面主要如下:

  (一)支持对象。

  一是明确可享受《扶持措施》支持对象是与基地运营机构签订入孵协议并租用基地场地办公的入孵企业。二是明确可享受《扶持措施》具体要求,孵化期间,入孵企业可享基地优惠政策。孵化期满,须按协议回迁河源国家高新区,回迁落地之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享受相对应回迁落地奖补。若未能如期回迁,需退还创业资金及租金补贴。

  (二)财政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入孵奖励、在孵扶持以及落地优惠三个方面。

  1、入孵奖励:与基地运营机构签订入孵协议并租用基地场地办公的入孵企业,可获得1万元入孵创业资金。

  2、在孵扶持:与基地运营机构签订入孵协议的入孵企业,租用基地卡座的,按照200元/个/月的标准享受租金补贴;租用基地研发办公室的,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享受租金补贴。同时基地设立“科技创新券”制度,对入孵企业在孵化期内向基地内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工商注册及变更、技术、知识产权、企业管理咨询、科技金融、财税、法律等服务的,对单项服务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科技创新服务补贴,每个企业每年申领补贴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3、落地优惠:主要有5条,包括用地购地优惠、申报补贴、通勤补贴、人才补贴、上市补贴等五个方面。

  (1)回迁用地政策:回迁企业如租用厂房,满足协议条件则可享受每年最高50%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如需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符合政策的可享受工业地价70%的优惠。

  (2)申报补贴: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回迁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并获受理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补助,获认定后,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对完成整体回迁的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或当年经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当年度成功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回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支持。获国家级奖励以两倍计发。

  (3)通勤补贴:对回迁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往来深圳河源办公的,给予高铁票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2人,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4)人才补贴:依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河高管委发〔2021〕50号),对回迁企业中年薪2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作人员,按其实缴个人所得税中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回迁企业的企业员工,在河源国家高新区工作满一年且首次在河源国家高新区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大专学历及以下、本科(或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技师)、硕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博士(或正高级职称)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8万元补贴。高层次人才根据上述政策予以“一事一议”人才专项补贴,对经过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团队或高端人才,最高给予工作资助经费200万元。

  (5)上市补贴:回迁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奖励630万元。企业注册地在河源市以“借壳”“买壳”方式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给予奖励630万元。外地上市企业整体迁入河源,给予奖励63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奖补200万元。回迁企业属于高新区首家上市企业的,给予2500万元奖励;属于河源国家高新区第二家及第三家上市企业,各给予2000万元奖励;属于高新区第四家及往后的上市企业,各给予1000万元奖励。

  (三)金融支持政策。

  为推动产业进步,助力企业发展,基地协同华丰产业投资基金,为入孵企业提供科技金融股权投资服务。对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入孵企业,经过尽职调查、风险分析以及投资决策等程序后,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河源国家高新区种子投资资金以及最高500万元的河源国家高新区产业引导母基金投资资金的投资。

  (四)其他事项。

  明确《扶持措施》所涉及奖补资金由河源国家高新区财政预算列支。明确《扶持措施》与河源国家高新区现有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可以叠加享受省、市相关政策。明确《扶持措施》项下奖补由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组织申报并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原文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zxxx/gggs/content/post_612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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